外孙有继承权吗

导读:
外孙是否拥有继承权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外孙拥有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那么外孙有继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孙是否拥有继承权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外孙拥有继承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关于外孙有继承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孙是否拥有继承权
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外孙拥有继承权。没有相关遗嘱的情况下外孙拥有代位父母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