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不写财产清单吗
导读:
遗嘱设立时是遗嘱人所有的财产而在生效时可能已不属于其所有了遗嘱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要保证公证遗嘱内容的完全有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嘱内容应当是办理继承公证时审查的对象。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遗嘱是人死后唯一的意愿证明笔者认为办理遗嘱公证无需审查遗嘱的内容。那么遗嘱公证不写财产清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设立时是遗嘱人所有的财产而在生效时可能已不属于其所有了遗嘱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要保证公证遗嘱内容的完全有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嘱内容应当是办理继承公证时审查的对象。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遗嘱是人死后唯一的意愿证明笔者认为办理遗嘱公证无需审查遗嘱的内容。关于遗嘱公证不写财产清单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遗嘱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
①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②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③订立遗嘱的原因
④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⑤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⑥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⑦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⑧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遗嘱公证该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我们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民法典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遗嘱人证明或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笔者认为这一点是不合理的。
1、遗嘱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设立时审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不是在设立时就生效的从设立到生效之间的时间跨度大(年轻人立遗嘱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设立遗嘱时可能是合法的内容而到遗嘱生效时有可能变得不合法。
遗嘱设立时是遗嘱人所有的财产而在生效时可能已不属于其所有了遗嘱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要保证公证遗嘱内容的完全有效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遗嘱内容应当是办理继承公证时审查的对象。
2、审查遗嘱内容有悖于公证特别是遗嘱公证保密性的原则。公证保密性的原则在遗嘱公证中显得尤为突出(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而审查遗嘱的内容则很可能会使当事人立遗嘱的事实宣扬出去。
3、审查遗嘱内容会延误遗嘱公证的出证期限。如果要求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很多这些都需要公证人员多方面的调查和取证如此一来造成的后果是由于目前公证行业人力资源的有限可能会造成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可能会使得某些遗嘱人在此过程中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从而导致公证遗嘱的终止办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影响公证机构的形象。
4、国外的立法例及我国最新的民法典草案都不要求公证遗嘱审查遗嘱的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2232条规定“遗嘱以公证人笔录并由被继承人以言词向公证人表示其终意或向公证人提交载有包含其终意表示的方式作成”采取了形式审查的制度法国民法典中“有关遗嘱形式的一般规则(967980条)”中的公证遗嘱也不要求审查其内容。
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公证人员审查的是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受欺诈、受诱骗、受胁迫的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嘱的时间明确以区别遗嘱先后的效力。
遗嘱是人死后唯一的意愿证明笔者认为办理遗嘱公证无需审查遗嘱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