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
导读:
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提供证据主张遗嘱无效并依法追究代书遗嘱律师责任。代书遗嘱瑕疵问题及其规制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由民法典规定的以他人代笔书写形式设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依据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落款时间的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疑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因此面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时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既应从意思表示真意出发尊重死者的意愿又要在形式把握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在审理遗嘱人未签名的代书遗嘱案件纠够补强欠缺之形式瑕疵。那么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提供证据主张遗嘱无效并依法追究代书遗嘱律师责任。代书遗嘱瑕疵问题及其规制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由民法典规定的以他人代笔书写形式设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依据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落款时间的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疑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因此面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时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既应从意思表示真意出发尊重死者的意愿又要在形式把握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在审理遗嘱人未签名的代书遗嘱案件纠够补强欠缺之形式瑕疵。关于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书遗嘱中做假怎么办
提供证据主张遗嘱无效并依法追究代书遗嘱律师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依法有侵权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综上如果律师代书遗嘱出现错误具体要分析错误的原因如果属于律师笔误或者专业能力问题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故意提供涉嫌刑事犯罪。
代书遗嘱瑕疵问题及其规制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由民法典规定的以他人代笔书写形式设立遗嘱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
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
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
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但一些代书遗嘱往往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使得遗嘱效力存在瑕疵甚至导致无效。
就民法典有关代书遗嘱规定形式要件的文字表述而言因法律无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存有两点疑问
第一落款时间未精确到年、月、日时遗嘱的效力当如何判定
第二遗嘱人签名之外的捺手印、盖章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
就第一个问题首先从严格的法律解释上来说法律文义既已明确时间注明“年、月、日”则在代书遗嘱中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从法律逻辑来看代书遗嘱规定应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要求若认为代书人少于二人即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则落款时间如未精确到年、月、日则该代书遗嘱也应被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应当认定为存在瑕疵。但是落款时间未精确到年、月、日的瑕疵程度与代书人少于二人的瑕疵程度相比前者尚未达到使得该遗嘱无效之程度。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依据其他证据能够确定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落款时间的应当对代书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可。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存有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将签名或盖章并称可见在民事诉讼中签名、盖章和捺手印应当处于同一的效力等级。而且现实中许多遗嘱人正是由于不具有书写能力才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因此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的要求过于严苛从方便遗嘱人的角度出发对捺手印或者盖章的代书遗嘱都应当予以认可。比如日本民法典中就规定签字、盖章和捺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一观点则认为签字最能证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真伪也较为容易。而捺印在遗嘱人生前没有其他手印留存的情况下很难对其真实性予以鉴定盖章则更加不能直接反应系遗嘱人亲自认可并加盖的。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民法典的字面规定仅认可签字的效力。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从代书遗嘱的设立宗旨来看系为了弥补因遗嘱人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不能书写而找人见证并代笔。因此遗嘱人若没有书写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亲笔签名才认可遗嘱的效力实属紧抠法律文义而忽略了法律真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同样在奥地利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能书写的可以用指印替代签名。”均认可了捺印的效力。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中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疑应以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关键因此面对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时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既应从意思表示真意出发尊重死者的意愿又要在形式把握中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在审理遗嘱人未签名的代书遗嘱案件纠够补强欠缺之形式瑕疵。法国民法典第980条之规定“在订立遗嘱时作为证人在场之人应当是成年法国人会书写并享有民事权利。”排除了文盲作为见证人的可能。假设文盲可作为见证人文盲只听到遗嘱人所言不知代笔人所写最后落款按手印按法理则需另增配一名见证人(若遗嘱人是文盲另一见证人亦是文盲只有代书人一人可证必不符合代书遗嘱之宗旨)。此种情形下与其说文盲是见证人毋宁说文盲是代书遗嘱要件完整形式外(除去文盲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全部具备要不要该文盲完全不影响遗嘱效力)的一种“证人”性补强了。该种补强的要求高、发生少、价值低不如另取其他遗嘱形式。故此就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而言除了法律明定的限制规定外另应排除文盲成为见证人之可能。此种推论亦应当适用于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