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立遗嘱范本
导读:
个人自立遗嘱范文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那么个人自立遗嘱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自立遗嘱范文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关于个人自立遗嘱范本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个人自立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于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Ox年三月八日
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到遗嘱生效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果有瑕疵(即包括实际的毁损也包括权利的瑕疵)那自然不会产生遗嘱人在遗嘱中希望达到的法律后果。实际的毁损容易理解即遗嘱要处分的物已经灭失、不存在自然也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
权利的瑕疵包括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最常见的就是遗嘱中涉及到夫妻间的共有财产、抚恤金、保险金等因为此类财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有其特殊性在里面。因而立遗嘱时应谨慎处理此类财产确保立遗嘱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后才能在遗嘱中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