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法院判决: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王某于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那么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法院判决: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王某于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关于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办理登记前继承的财产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2004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那么别墅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判决: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和王某于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举办婚礼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如果在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按同居关系处理。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