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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翁玉素律师2022.02.11260人阅读
导读:

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受的损失,从而为那些在不幸婚姻中挣扎的人们为实现自己离婚自由的真正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有法律予以调整,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受的损失,从而为那些在不幸婚姻中挣扎的人们为实现自己离婚自由的真正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有法律予以调整,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该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为此,本文拟从立法背景入手,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构成要件等问题,以求教于司法实践的同仁们。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感到“有苦难言”。此外,因为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归于消灭,还会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一些经济处于劣势的婚姻当事人在想离婚时进行权衡,一些当事人为避免离婚后的窘迫生活,只好勉强维持自己不幸的婚姻,并为之付出身心上的惨重代价。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受的损失,从而为那些在不幸婚姻中挣扎的人们为实现自己离婚自由的真正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广义的理解,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狭义的理解,损害赔偿只包括三种损害赔偿中的一种或两种,而不包括全部。作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作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呢?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仍然让人费解,甚至误解。为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立法宗旨入手对其范围进行探讨。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白,加强对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的重点保护,保证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靠过错方的收益为生活来源的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不忠等事由导致离婚而引起的精神上的痛苦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客观事实上讲,因离婚本身并不能导致婚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受到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等原因引起离婚,会使一方的人身受到伤害。但这种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并不是离婚本身引起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非一定属于离婚当事人,即使受害者就是无过错当事人,受害者仍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获得赔偿,且不以离婚时提出为限。因此,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有法律予以调整,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因离婚而引起无过错方自伤、自残的情形,确实也存在人身损害,这种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是否由离婚过错方承担呢?笔-者认为,根据责任自负原则,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自行引起的人身损伤并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因离婚引起的自伤、自残行为也要过错离婚一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没有法理依据,而且在现实中将行不通,可能会助长无过错方以自伤、自残的方式获得巨额赔偿金。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立法的本意之一是为了保证无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现实中确有因离婚而受到财产损失的事实存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但是哪些财产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呢?笔-者认为必须是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为了支持对方成就事业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失去了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用无过错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支持过错方成就事业;过错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秘密地供养与其非法同居、重婚者,这部分利益在离婚时应视为无过错方受损财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靠对方收益为生活来源的,离婚引起无过错方失去生活来源的,是否视为财产受损呢?笔-者认为,婚姻关系主要是一种人身关系,因离婚所受的未来的可期待财产损失不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其生活困难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但其受到的精神损害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的道理,继承期待权也不在本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内。一方故意损毁、隐藏部分共同财产,可能会引起无过错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受到损害,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首先,这部分受损财产不是离婚本身必然引起的财产损失;其次,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已专门有了这个方面的规定,即可以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伪造的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以提起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所以,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引起的离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并且是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最主要组成部分。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作狭义的理解,即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有限的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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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147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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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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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中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精神损害依上述规则予以确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黑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164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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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

    内容: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运用。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出过错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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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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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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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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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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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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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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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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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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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亦视为无过错。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版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各位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该如何计算离婚精神损失费。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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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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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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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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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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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约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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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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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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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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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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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条件

    内容: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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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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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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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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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66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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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59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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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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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103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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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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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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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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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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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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