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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许瑞林律师2022.02.11652人阅读
导读: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关于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本案例中的情况并不包含在《婚姻法》所列举的四种范围。这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并不是存在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必然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判决就失去具体法律依据,那么上述法院的判决就值得研究。其二,原告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存在着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子,即存在着被告能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又存在着合理性。因此,上述情况必然反映了《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之处。

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依据在于本案原告确存在着具体重大的过错事实,即与他人通奸而致生育一子的事实,以及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的特定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以存在着符合构成无过错方能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即婚姻关系的一方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其行为已造成重大过错,过错行为与离婚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并且这种过错是由过错方的主观故意造成为前提。

《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3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了解释,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此解释依然难以适用本案。因为本案中的原告不存在着与他人婚外同居,即姘居的情况,而只是存在与他人通奸并生育一子的事实。就医学理论而言,在不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措施失败的情况下,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致女方怀孕。假若怀孕的女方不采取医学手段终止妊娠,就会产生本案发生的后果—即生育小孩。这种后果绝对不亚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婚姻无过错一方所造成的伤害。其次,有配偶者长期与他人保持通奸行为,但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未造成生育子女的后果,是否也应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对此,我以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伤害极大,并不低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样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侵权。就本案的事实依现行法律来看,首先我们假定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在提起之前,或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前没有获取关键证据,即来源合法的亲子鉴定结论,如若无过错的一方以此提出离婚,并同时提起损害赔偿,其首先就会遇到举证困难的问题。如若无过错方在不能得到另一方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其必然对此举证不出或举证不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无疑可以驳回其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假若如此,势必对无过错方极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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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故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须先给付保险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那么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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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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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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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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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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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界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且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前述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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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46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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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呼吁针对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婚姻法能够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定会日趋完善保护弱者惩罚过错方的立法意图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实现。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267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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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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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制,而且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损害赔偿,以弥补财产和身心所受的损失,从而为那些在不幸婚姻中挣扎的人们为实现自己离婚自由的真正意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有法律予以调整,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之列。故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24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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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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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

    内容: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那么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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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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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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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84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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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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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贵州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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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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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因此不过于强调其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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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88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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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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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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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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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

    内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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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84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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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性质、立法功能出发,对以上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实行过错推定、赋予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等建议。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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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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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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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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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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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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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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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43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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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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