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
导读: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关于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在实践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生育以后,特别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且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上均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会因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从而牺牲了自己的学习、提高,甚至就业或更好就业的机会。那么一旦离婚,奉献较多的一方所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往往会因为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同样,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当事人举证困难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比例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因素。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经济帮助、二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法律体制下,这三项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免除造成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损失,以保障双方特别是经济状况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离婚后得以维持相应的生活。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和运作方式却各有不同。
(一)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制度,其中给予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给付,并且不以有过失为必要条件。经济帮助是我过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自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经济帮助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这既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解决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原则”。[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其条件如下:、一方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起实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解释为“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生活困难仅限于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给予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需要帮助,而另一方自己经济也不宽裕的,则可以不承担经济帮助的义务。
(二)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家庭劳务补偿制度是指”的简略说法,家务补偿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财富、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家庭劳务补偿制度: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许可夫妻在婚后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对婚后适用家务补偿的约定必须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
3、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4、数额。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尽义务的状况、另一方的收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新婚姻法的重要成果,作为-种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最终有助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具有严格的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无过错。配偶一方有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大过错行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并且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实施违反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被损害的一方须无过错的。
2、重大过错行为损害的必然结果导致夫妻离婚。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离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实施法定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仅有过错行为的存在,没有损害事情的发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也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了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