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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

陈宗琼律师2021.12.20851人阅读
导读: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关于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在实践中,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生育以后,特别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且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上均易出现问题的阶段,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会因为对家庭贡献较多从而牺牲了自己的学习、提高,甚至就业或更好就业的机会。那么一旦离婚,奉献较多的一方所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往往会因为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未获法院批准。同样,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当事人举证困难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比例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因素。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经济帮助、二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的时代,不同法律体制下,这三项救济制度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免除造成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损失,以保障双方特别是经济状况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离婚后得以维持相应的生活。但是他们的侧重点和运作方式却各有不同。

(一)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制度,其中给予的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给付,并且不以有过失为必要条件。经济帮助是我过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自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经济帮助的方式予以救济。“我国法律规定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这既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解决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消除其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的经济顾虑,保证了离婚的自由原则”。[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其条件如下:、一方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的,“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起实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解释为“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生活困难仅限于离婚时已经存在的。、给予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需要帮助,而另一方自己经济也不宽裕的,则可以不承担经济帮助的义务。

(二)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家庭劳务补偿制度是指”的简略说法,家务补偿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财富、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特别是减轻另一方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同时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家庭劳务补偿制度:

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许可夫妻在婚后以约定的形式确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是现代各国的通例。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但对婚后适用家务补偿的约定必须是: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

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且是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

3、补偿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4、数额。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尽义务的状况、另一方的收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新婚姻法的重要成果,作为-种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最终有助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权具有严格的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对方无过错。配偶一方有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大过错行为,如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并且配偶一方的过错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实施违反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同时被损害的一方须无过错的。

2、重大过错行为损害的必然结果导致夫妻离婚。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离婚的原因是由配偶一方实施法定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3、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如果仅有过错行为的存在,没有损害事情的发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也没有权利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了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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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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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内容:《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那么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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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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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

    内容: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过错。那么怎样解释离婚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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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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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

    内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庭劳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家庭劳务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均为新增设的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救济制度却未能得到有效地适用。其结果就使得离婚救济制度为保护无过错方设立的意在填补损害、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不可否认离婚救济制度作为新的制度与理念,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讨。一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确定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在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是为在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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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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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贵州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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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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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那么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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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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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本文拟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性质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一方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因此不过于强调其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的产生原因无非是两个一是由于侵权一是由于违约。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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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立离婚赔偿制度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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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确立离婚赔偿制度有什么意义

    内容:《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那么确立离婚赔偿制度有什么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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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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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

    内容:《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那么夫妻一方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提起离婚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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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离婚损害的赔偿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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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怎样认定离婚损害的赔偿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而至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认违约责任中包含有精神损害赔偿,此条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属侵权责任赔偿。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新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去考虑,同时斟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并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那么怎样认定离婚损害的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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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瓦房店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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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瓦房店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瓦房店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瓦房店离婚抚养费标准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瓦房店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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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怎样赔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怎样赔偿

    内容:黄某要求莫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这两则案例均为我国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审结的新类型案件,涉及到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离婚损害方式应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怎样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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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为保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应有的精神抚慰功能,笔者认为应当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只要有财产损害的赔偿就应当有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理念。鉴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肯定是比较隐蔽的,而国际上及我国也没有强制规定证人作证,更没有规定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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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离婚城市无固定工作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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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洛阳离婚城市无固定工作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那么洛阳离婚城市无固定工作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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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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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66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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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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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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