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例解析
导读:
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因为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对无过错方提供公力救济,在这点上,我国《婚姻法》与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①。那么一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因为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在于对无过错方提供公力救济,在这点上,我国《婚姻法》与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①。关于一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案例解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述案例对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周延之处至少提出了下述质疑与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
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本案例中的情况并不包含在《婚姻法》所列举的四种范围。这是因为原告的过错并不是存在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必然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判决就失去具体法律依据,那么上述法院的判决就值得研究。其二,原告方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存在着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子,即存在着被告能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又存在着合理性。因此,上述情况必然反映了《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