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
导读:
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鉴于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举证难的事实,建议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调取证据申请,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一、仅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审判实践的案例看,此规定还不够全面;二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许多有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坚决不肯承认离婚的原因是上述不法行为引起的,或是即使承认自己存在上述不法行为,但也拒不承认该行为导致了自己或对方请求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认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