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夫妻是否可以分割
导读:
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平均分割。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那么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夫妻是否可以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平均分割。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夫妻是否可以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男子婚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首付和银行按揭贷款。婚后两年办理离婚时,房屋价格已由原来的30万上涨到60万元。女方认为,除去首付和男方单独还贷部分,剩余房产价值应视为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周-浩(化名)在塘沽区花30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并办理了完整的产权手续。2004年5月,周-浩与陈-娟(化名)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4月,陈-娟提出离婚。经有关部门估价,周-浩的房产价值已达60万元。
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周-浩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