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转移财产 离婚仍可维权
导读: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偷偷转移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偷偷转移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回放]
陈女与李*系夫妻,长期在外经商,2007年8月陈女取出存款10万余元后,于同年9月和2008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与李男离婚,并称取走的存款已用于偿还债务,李男坚决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陈女返还李男5.2万余元。
[律师评析]
对于本案所涉及财产该如何处理,因对婚姻法条文理解不一,出现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分割夫妻现有的财产,包括债权,而对于已经不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应纳入处理,在本案中因其争议的存款已经不存在,就不应再进行处理。换言之,就是不应再将其上述争议的存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的法律含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离婚时不应是一个时间点,而应是一个时间段。也就是说,在法院正式判决离婚前,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期间。很显然,本案情形符合该条的规定,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的10万余元存款,因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并且陈女并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