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
导读:
吕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吕某、马某于2013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5年2月23日吕某方知吕小某非亲生,吕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那么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吕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吕某、马某于2013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5年2月23日吕某方知吕小某非亲生,吕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关于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救济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吕某、马某于2006年开始同居,2008年5月15日生育女儿吕小某,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及奥-迪车一辆归马某所有,购房贷款20万元及其余债务10万元由马某偿还,房屋产权20%赠与吕小某;吕小某由马某抚养,吕某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2015年2月23日,吕某与吕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吕某认为马某隐瞒吕小某非吕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马某返还离婚前吕某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马某隐瞒吕小某非吕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吕小某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吕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吕某与马某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那么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马某对吕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吕某误以为吕小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吕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吕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吕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