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
导读: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时: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而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对当事人离婚请求不被主张时,均未使用“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而使用的是“不准离婚”这一表述。那么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时: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而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对当事人离婚请求不被主张时,均未使用“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而使用的是“不准离婚”这一表述。关于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不准予离婚,判决主文一般存在两种表述方式,即“不准予××与××离婚”和“驳回××的离婚诉讼请求”。何者表述更为准确、科学,至今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判决离婚表述为“准予××与××离婚”,相应地判决不离,就应当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此种表述方式简练,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一直以来为人民法院所惯用。
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时:
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而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对当事人离婚请求不被主张时,均未使用“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而使用的是“不准离婚”这一表述。
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法院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民法典律关系,而且还要一并解决子女的抚养,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等多种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对离婚案件也给予了特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如果在六个月后,原告以与原诉讼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则应当予以受理。而其他民事案件则与此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某案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仍以原诉讼相同的事实、理由、请求再次提起诉讼,除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外,则法院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假设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的话,那么提起离婚请求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此举显然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