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吗
导读:
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具体的离婚条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诉讼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具体的离婚条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关于诉讼离婚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王先生与李小姐是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三天两头吵架,近两年来,虽然有了孩子,但仍常因琐事吵架,夫妻俩甚至开始分房睡。2009年3月,王先生提出离婚,李小姐也同意,但双方因离婚条件未曾谈妥,一直未办理手续,而王先生的母亲因身体原因住院了,此事便耽搁下来。
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仍多次因小事发生争执,而吵架的也变成了打架,曾由派出所接警处理。2010年7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决定,并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但哪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又大打出手,最后签署一事不了了之。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具体的离婚条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但王先生觉得,那份处理财产的协议是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如今诉讼离婚,分割财产又要重新讨论。
律师说法
如果双方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会依法应准予王先生与李小姐离婚。李小姐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如果请求判决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1、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2、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