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导读: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那么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权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关于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望权的消失有哪些情形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经双方协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但是,这一方仍承担了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