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
导读: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标准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标准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方法的相关解释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标准
1、被扶(抚)养人以患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根据《条例》规定,确定被扶(抚)养人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受患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抚)养,二是没有劳动能力。
2、《条例》没有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也没有说明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第14条规定,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当存在多个扶(抚)养义务人时,医疗机构仅承担患者应承担的扶(抚)养费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