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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段建国律师2022.02.12605人阅读
导读:

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定征收汪某夫妇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夫妇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汪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决定确的支付义务。笔者持肯定者的观点,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定征收汪某夫妇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夫妇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汪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决定确的支付义务。笔者持肯定者的观点,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梗概

1992年5月,汪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生育第二子女。2006年5月16日某镇政府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委托立案查处。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定征收汪某夫妇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夫妇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汪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决定确的支付义务。2006年12月26日某镇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焦点解析

围绕本案是否裁定准予执行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认为,征收时效未过,行政主体未丧失征收权力,应准予执的行。持否定意见者认为,征收时效已过,行政主体已丧失征收权力,应不准执行。

笔者持肯定者的观点,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也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税,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即属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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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二胎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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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根据当地征缴基数和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书,被征收者向当地财政指定的专用账户交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纳入当地财政统筹使用。在此之前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仍需继续交付社会抚养费,但已征收的各省二胎罚款不会退回。那么生二胎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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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目前已经无需再进行确认了,因为已经取消社会扶养费征收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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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哪些

    内容: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那么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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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超生子女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且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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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内容: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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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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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内容:同年5月26日某镇政府决定征收汪某夫妇社会抚养费2000.00元。汪某夫妇在接到征收决定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汪某夫妇没有自动履行决定确的支付义务。笔者持肯定者的观点,下面结合本案谈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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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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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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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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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有六个月。在六个月的时效期间内,被征收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被征收人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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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

    内容: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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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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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回抚养费进行诉讼的时效规定是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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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非婚生的倍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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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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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征收决定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原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般多少钱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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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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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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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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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

    内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时限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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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

    内容: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流动人口中发生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生育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做出征收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如何征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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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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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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