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导读: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农某的家中共同抚养儿子曾某磊一段时间。本案中,农某和曾某属于同居关系,曾某磊是非婚生子女。本案判决曾某承担抚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那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农某的家中共同抚养儿子曾某磊一段时间。本案中,农某和曾某属于同居关系,曾某磊是非婚生子女。本案判决曾某承担抚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情】
均于1988年出生的农某和曾某自由恋爱后,因未达到结婚年龄而一直走不进婚姻的殿堂,但两人已暗结了爱情的结晶。2007年10月4日,他们的儿子曾某磊出世了。孩子出生后,两人曾在农某的家中共同抚养儿子曾某磊一段时间。由于两人同居时都很年轻,儿子出生后两人因各种原因产生了很多矛盾。2009年1月8日起,曾某把曾某磊丢给农某抚养,自己返回凭祥市上石镇上石村居住,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年青母亲农某则带着儿子继续在龙州县逐卜乡弄岗村生活至今。曾某自离开母子俩后一直没有给过一分抚养费,为此,农某起诉到凭祥市法院,请求裁决曾某磊由其携带抚养,曾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6400元至18岁(400元/月×12个月×18年),缴纳曾某磊1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审理结果】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农某和曾某属于同居关系,曾某磊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曾某作为曾某磊的生父,对曾某磊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承担曾某磊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后,凭祥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判决:非婚生子曾某磊随农某生活,曾某每月负担曾某磊生活费250元,曾某磊的教育费、医疗费在实际发生后,以正式单据为准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曾某每月15日给付曾某磊生活费,曾某磊的教育费、医疗费在确定后即应给付。对于农某要求曾某支付曾某磊社会抚养费1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费用是否存在且已实际发生缴付,曾某又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的存续与否不是父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判决曾某承担抚养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