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应该考量哪些因素
导读:
案情因丈夫一次偶然的出轨被发现,5年前,丽丽离婚了,当时,儿子刚上三年级。离婚时,丽丽分得了一套住房及一间门市。但当听说前夫现在过得不错,不仅有钱了,而且还找了个漂亮女友,丽丽的心情很复杂,她多次打电话给前夫以增加抚养费或需要各种费用为由找前夫要钱。本案例中,丽丽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前夫每月也定时支付了抚养费用,丽丽准备让孩子读什么学校,支付多高的学费,可与前夫商量后决定,但不能以上贵族学校为由向前夫索要高额费用,应该量力而行。那么增加抚养费应该考量哪些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因丈夫一次偶然的出轨被发现,5年前,丽丽离婚了,当时,儿子刚上三年级。离婚时,丽丽分得了一套住房及一间门市。但当听说前夫现在过得不错,不仅有钱了,而且还找了个漂亮女友,丽丽的心情很复杂,她多次打电话给前夫以增加抚养费或需要各种费用为由找前夫要钱。本案例中,丽丽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前夫每月也定时支付了抚养费用,丽丽准备让孩子读什么学校,支付多高的学费,可与前夫商量后决定,但不能以上贵族学校为由向前夫索要高额费用,应该量力而行。关于增加抚养费应该考量哪些因素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因丈夫一次偶然的出轨被发现,5年前,丽丽离婚了,当时,儿子刚上三年级。离婚时,丽丽分得了一套住房及一间门市。儿子归她抚养,每月前夫会按时寄去300元抚养费,且分摊一半儿子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丽丽在达州市一家效益不错的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的收入约两千多元,加上前夫在儿子开支上的支持,基本不存在什么负担。后来,丽丽从朋友的嘴里得知前夫和朋友一起做煤矿生意,经营得风声水起。听到这些,丽丽心里很不是滋味,当初和前夫离婚时,丽丽的心里充满了怨恨,前夫也因是过错方,并没有分得多少财产,几乎是净身出户。但当听说前夫现在过得不错,不仅有钱了,而且还找了个漂亮女友,丽丽的心情很复杂,她多次打电话给前夫以增加抚养费或需要各种费用为由找前夫要钱。小到配副眼镜,大到几千元的保险费等,她都让儿子开口找爸爸要。丽丽对朋友说,反正前夫现在有的是钱,多要点也是留给儿子的,将来要用钱的地方还多得很呢!面对丽丽的各种无理要求,她的前夫并没有过多的拒绝,反而认为自己因为离婚而给孩子留下了心灵上的阴影愧疚不已,期待用金钱上的补偿来求得心里的平静。
当儿子上初中时,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学习环境,丽丽带着儿子参加考试,并且她早已相中了成都市一所贵族学校,至于价格不菲的学费问题该如何解决,丽丽并不担心。她胸有成竹地找到了前夫,希望前夫能支持她的决定,没想到,这次她的愿望落空了。由于决策失误,丽丽的前夫在生意上损失了一大笔钱,眼下正一筹莫展,而丽丽又恰在这个时候来要钱,一张口就是几万,他气不打一处来,两人争执得面红耳赤。看前夫迟迟拿不出这笔钱,丽丽悄悄地咨询了律师,询问自己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如果站得住脚,她将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答复:高收入≠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本案例中,丽丽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其前夫每月也定时支付了抚养费用,丽丽准备让孩子读什么学校,支付多高的学费,可与前夫商量后决定,但不能以上贵族学校为由向前夫索要高额费用,应该量力而行。
随着物价的上涨,很多离婚家庭中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堪重负,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一类的案子越来越多,在这一个个要求增加抚养费案子中我们看到,为了钱而争执得天翻地覆的父母,却忽视了那一张张惊恐的孩子的脸。不可否认,一个家庭的破碎,孩子才是其中受伤害最大的一方。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未抚养孩子一方付出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离异的父母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固定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给孩子抚养费。即便如此,离异父母也不能忽略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使原定的抚养费不符合实际需要。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孩子都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