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那么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关于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应被理解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法律咨询:
我朋友是女方,属于未婚生子,女儿一岁,但由于男方在孕期没有照顾过她,而且在生育后对女方经常大打出手,整个村子都知道他的恶行!在被迫分手后,女方要求抚养女儿,被男方拒绝,而且现在男方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要求女方给付抚养费。
请问
1.是否需要交抚养费?
2.能否由女方抚养女儿(女方有工作)?
3.怎么找当地的援助机构提供帮助?
请各位律师可怜这位未婚被迫分手的母亲,并帮助解答,
谢谢了!
律师解答: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抚养小孩,一般两周岁以内的小孩会判决随母亲,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相关法律知识:
(一)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
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
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二)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三)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