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
导读: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女儿非亲生起诉变更抚养权
2010年蒋某与沈某登记结婚。2011年3月女儿蒋小某出生。因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协议:蒋小某归蒋某抚养,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2015年5月2日,蒋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蒋某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蒋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蒋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蒋小某的生理学父亲。
蒋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蒋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蒋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蒋某与蒋小某无血缘关系,蒋小某不是蒋某所生之女,原告蒋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蒋小某由被告沈某独自抚养,原告蒋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女儿非亲生该不该抚养?什么是过错赔偿责任
扶养义务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本案中,蒋小某虽在蒋某和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但与蒋某并无父女间的血缘关系。因此,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
此外,本案中,蒋某也是受害者。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蒋某有权追究沈某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