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一、民法典中合同外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合同外的承诺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满足了有效要件且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自成立时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承诺的迟延有哪些情况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