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格式条款需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三、格式条款存在哪些法律风险1、可能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
一、约定格式条款需注意哪些问题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3、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怎么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
三、格式条款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可能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可能会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从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订者以能引起相对人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签字、个别告知或对这些条款以更醒目字体、字号标明注意事项、填写说明等。提请相对人注意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作出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