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
导读: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那么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采购合同中不平等条款是否有效
签订合同时要遵守公平原则如果采购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撤销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