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至少判几年刑
导读:
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至少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儿童罪至少判几年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至少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