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期间被拘禁人意外死亡的怎么判
导读:
若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拘禁期间被拘禁人意外死亡的怎么判
非法拘禁中若确认被拘禁人的死亡不是由于犯罪者的行为造成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情节。若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二、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