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基本原则
导读:
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照顾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间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做出与这一原则相悖的裁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性别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是指实质意义上的两性平等。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质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原则避免一切形式的隐性歧视如,对女性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保障采取双重标准,或者形式上男女平等对待实质上区别对待。
2、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相关文件对各国政府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规定。我国各省市先后颁布的69个地方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也对家庭暴力作了禁止性规定。虽然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但是众多的法规和政策体现了我国各级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决心这也是本指南的核心。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结婚需要两个人的合意离婚则只需一人提出且符合离婚条件即可。人民法院在维护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同时对离婚自由的维护不可偏废。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只要有离婚的法定理由人民法院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当调解或判决离婚。
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人民法院均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
一个不幸的婚姻死亡后可以产生两个幸福的婚姻。即使其中有少数当事人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的作为成年人他(她)们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手续。即使复婚不可能了这个经历也将教会他们珍惜自己未来的婚姻。
4、适当照顾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大限度保护和实现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司法机关永恒的价值取向。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照顾受害人以及因此直接或间接受害的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做出与这一原则相悖的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