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和借条的区别
导读: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借条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欠条”就是“借条”。那么,对于欠条跟借款有其区别吗?
一、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协议是为明确借贷双方借款权利义务而订立,表明借贷双方就借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了合意。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1)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的合意;
(2)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事实。
在诉讼中,提交借贷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仅能证明合同双方已经达成借款合意。出借人仍需要举证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事实,否则,人民法院可能已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支付借款的形式多为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是最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出借人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
二、借条
借条,是由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关于借用出借人金钱或物品的凭证。借条通常由出借人保管。在日常生活中,“借条”可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使用,也可以在物品借用合同中使用。
民间借贷:
物品借用:
根据借条内容,可以反映出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也可以反映出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出借人通常提交借条即可完成举证,但为避免被告抗辩借用事实未发生的情况,建议同时提交证明出借人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据材料。
借款协议和借条有其区别吗
01、对是否已还款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然联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站不住脚的。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如果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张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02、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03、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协议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协议、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借款协议和借条有什么区别小编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