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一、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1、涉外协议离婚登记的条件有:
(1)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签订离婚协议;
(2)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离婚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6、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