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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容:马某对公司的这种解释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在试用期满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A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企业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1287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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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支付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需支付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内容:(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4种情形:(一)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那么用人单位需支付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1139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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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没经济条件孩子归谁抚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女方没经济条件孩子归谁抚养
内容:离婚女方没经济条件孩子归谁抚养1按照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的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那么离婚女方没经济条件孩子归谁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891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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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两年后,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内容:刘某与毛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很多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并经常发生争吵。离婚时,刘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因为自己下岗在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没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遂判决孩子由毛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想当初就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才会将孩子抚养权让给毛某, 才会导致出现每次抚养孩子都会发生不愉快的现状。于是2005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那么离婚两年后,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1991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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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
内容: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有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这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是否可以变更就要看实体条件。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那么离婚后经济条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抚养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261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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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内容: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118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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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应满足下列条件:1、双方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照顾老人、子女较多的;3、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与适当帮助。补偿的方式以及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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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是否有经济补偿,合同终止后怎么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终止后是否有经济补偿,合同终止后怎么处理
内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赔偿吗1、法律主观: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但是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问题1、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果用人单位主动决定不续签的,不要赔偿劳动者,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法律主观: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劳动合同终止时: 劳动者有一段时间可能找不到工作或者胜任其他工作需要时间,劳动者需要生活费用,所以要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条件来续签而被拒绝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2、法律主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没有赔偿,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合同除外。
黄东洁律师2023.12.1819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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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需要哪些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起诉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2、有明确被告,个人要有身份证号码,单位要有全称,如果在起诉中个人和单位注销了,需要及时变更被告,有人说,最高院在2019年有个批复文件,没有身份证号码,也应该立案,是的,没错,但是到了执行阶段,有那么多的重名重姓的人,你让执行法官执行哪个人,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明确一方面是为了便于法官判决,比如,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尾款,你说合同是有效呢还是无效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覆盖了从起诉立案、审判到执行的所有材料,包含起诉状、证据清单、辩论词,执行申请等等,比如,出租车司机张三搭载乘客李四,被王五撞了,李四受伤,这时李四有两个选择,可以依据运输合同关系起诉张三,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起诉王五,我的建议是,看张三和王五谁经济条件好,就起诉谁,便于执行啊,另一方面是为了便利执行,比如,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日至,也许这个请求好判,但是你让执行法官如何执行这个判决,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李孟阳律师2023.06.2888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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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1140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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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可以使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财产上得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离婚时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那么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192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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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 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两年后 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内容:刘某与毛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很多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并经常发生争吵。离婚时,刘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因为自己下岗在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没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遂判决孩子由毛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想当初就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才会将孩子抚养权让给毛某,才会导致出现每次抚养孩子都会发生不愉快的现状。于是2005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那么离婚两年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210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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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条件是什么
内容:“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三)从另一方的经济能力来看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综上所述是才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涉及到问题进行的概括说明世家生活中因为离婚一方又因为一些原因经济困难的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助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以遇到这样的事件建议咨询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三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如果协助一方的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时间的安排,”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经济帮助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从时间上看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二)从经济条件上看受帮助的一方有生活困难。
刘晓红律师2022.01.1536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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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1112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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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与一方的感情基础?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与一方的感情基础?
内容:2011年6月周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孩随原告生活。付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坚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可以不要周某支付抚养费。但在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判定上,合议庭产生了以下两种观点。如果单纯的以双方的经济条件来确定小孩的抚养权,无直接法定依据,小孩应判予原告周某抚养为宜。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小孩长大成人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应该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支持上有所差别。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与一方的感情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268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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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职申请书上不写因个人原因离职,就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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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取保条件是哪些,经济案件取保条件是哪些要求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经济案件取保条件是哪些,经济案件取保条件是哪些要求
内容:总而言之,经济案件取保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需要被告人提供充足的担保措施、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并满足特定的要求,如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有亲密的家庭关系、无前科犯罪记录等,除了以上基本的取保条件外,根据官方对经济案件取保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被告人需满足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条件,才能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1. 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被告人需要能够证明自己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首先,被告人在申请经济案件取保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提供充分的担保措施:被告人需要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在取保期间不会逃避法律责任。
林艳英律师2023.11.3090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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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林艳英 33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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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501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37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7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43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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