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

导读:
公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都可以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下面是大律网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介绍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和上诉权
(一)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就是具有原告资格,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201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纳入受案范围,原承包的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经营,农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干预,原承包的农户可以向法院起诉,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公正审判,也有利于避免同一问题引起新的争议,做到案结事了,提高司法效率。
(二)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有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如前所述,原承包的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经营,如果农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统一种植某种农作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农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并没有要求原承包的农户解除流转协议,原承包的农户不能对干预种植的行为提起诉讼,但法院如果判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败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可能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协议。这时,原承包的农户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人参加已开始的行政诉讼,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还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只要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上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后,司法实践中,较多有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均被赋予了上诉权。现根据新《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原先第三人享有上诉权的情况将大大减少,其实际效果尚有待观察。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赔偿案件中,判决和行政机关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共同行政行为中,应为被告,但未被起诉,由人民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三是经批准行政行为中,批准机关作为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有以下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案件的原、被一样,第三人同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以你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2.查阅被诉机关的材料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诉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出证据和其他材料,并说明自己行政行为的依据,那么第三人和原告一样,同样有权进行查阅。
3.举证、质证、陈述意见、辩论案件既然与我们有关,那不论我们是主动加入的,还是被通知参加的,当然不能啥也不说,我们有权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意见来保护自己。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本来是对你有利的,那你就得在一定程度上和行政机关站在一边,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对你不利的,那你就得在一定程度上和原告站在一边。
4.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既然与我们有利害关系,那么就可能有害,也可能有利。与原、被告一样,如果案件审理结果对第三人不利的,第三人也有权上诉和申请再审。这里有一个特别情况,就是上诉和申请再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复议决定进行起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法理来看,复议决定对第三人不利时,第三人理应有权起诉。
结合《行政诉讼法》,现有的法律的内容中,很多都过于宽泛和概括。此外,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何时要求申请调查证据、在诉讼中享有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司法中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哪些条文作出相应处置等等这些疑问,以上针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应诉作出了详解,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