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叛逃罪既遂一般会判几年
导读: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一、法院对叛逃罪既遂量刑原则
1、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叛逃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