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离婚会净身出户吗
导读: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目前《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只限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离婚时有过错方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前文所述,离婚时无过错方既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无任何法律上的偏袒,那么,难道就任由过错方对于家庭肆无忌惮的破坏而不用承担任何《婚姻法》法律上的责任吗?
案例:很多女性朋友们血泪控诉男方的不忠、出轨、家暴、虐待等行为,自己辛辛苦苦勤俭持家,修身养性琴棋书画样样精通却仍然换不来丈夫的忠诚及尊重,心灰意冷下决定离婚。离婚本身或许没那么可怕,可怕的是女性朋友们在离婚时要对婚后辛苦打下的“江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要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在离婚中所起的直接作用?离婚时过错方是否要净身出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之间对于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男方收入高或者是女方收入高,甚至一方全职在家无持续性收入,均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性质。具体来说,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基于以上规定,在离婚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在夫妻双方“散伙”时进行“清算”。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践中,若无特殊情形,原则是平分原则。那么,离婚时过错方是否能净身出户呢?
回答女性朋友的问题,答案是: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法律上并没有过错方净身出户或者少分、不分财产的规定。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多,除了第39条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外,还有《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目前《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只限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因此离婚时有过错方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回答了题目问题之后,再赠送一袋干货: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哪些权利呢?《婚姻法》关于一方离婚时或离婚后的补偿、照顾方面有何其他规定?
如前文所述,离婚时无过错方既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无任何法律上的偏袒,那么,难道就任由过错方对于家庭肆无忌惮的破坏而不用承担任何《婚姻法》法律上的责任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本条规定是对离婚时过错方要承担的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前提是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这是无过错方享有的权利,如果双方都是过错方,那就无权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除此之外,《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条规定是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情况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补偿;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规定是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当然何为生活困难,也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及提供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