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导读:
民法典时代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既充分结合实务审判经验,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一系列较完备的判断标准,使此类纠纷呈现明确的裁判导向,帮助债权人实现法律救济。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不同的类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并不相同。
首先,如果借款合同、借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以及一方签字,但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另一方认可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
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需要判断该债务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如符合,则也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非举债一方否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后,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借款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对于婚姻家庭、债权人有何影响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界定,源于婚姻法的立法积淀、司法解释的法律化,有利于夫妻债务性质的界定,防范夫妻一方被债务化。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交易习惯和高效便捷,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向性保护立法理念。
对于债权人而言,举证责任的加重有利于强化风险意识,实现事前自我救济从而避免减少事后纠纷。然而对于夫妻一方举债,双方联手转移财产的情形,没有防范和救济措施,同时“共债共签”对于鼓励社会对于他人伸出援助之手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如何规避风险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还要考虑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是最稳妥的方案,并明确约定借款用途。
非举债一方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进行追认,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债务形成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内容的阐述,在此提醒各位读者,为了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出现,建议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