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程款法院冻结
导读:
在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或者说在法律文书、起诉状或这个庭审过程中,承包人没有明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直接认定承包人已经行驶及享有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信很多人不了解工程款法院调解书,如果法院工程款被冻结,那还应该如何去做呢?
破产实务案例
笔者在处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恰巧遇到此类问题,主要案情为:
A承建了B公司的某工程,双方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结算协议》约定一年內支付工程款,后因B违约未付,A于2015年5月22起诉至法院主张B支付工程款,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写明B应支付A工程款,但未写明B有建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A申请执行未执行到位。2019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破产案件,2020年4月2日A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在该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未确认上述债权为优先权性质,仅确认为普通债权,且因此引发了一个“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案件,目前该案件处于法院二审审理中。
分析问题
笔者认为: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予以明示,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清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首先,工程款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概念、性质及效力上均有区别,故主张工程款债权并不直接等同于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工程款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概念、性质及效力上均有区别:
1、从概念和性质来说两者完全不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应当是承包人提出对案涉特定的工程折价、拍卖并且对折价、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与单纯的主张建设工程款债权完全不同,即一个是特殊的优先权性质,一个是债权性质。
2、从权利行使的内容来说两者完全不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是,特定的承包人对特定工程主张折价、拍卖并且对折价、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而建设工程款债权的权利内容是,承包人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对价,至于该工程对价如何支付?是否对特定工程进行折价、拍卖?是否是特定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等,均不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内容。
3、从行使的效力来说两者完全不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如得以依法行使则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那么在破产案件中承包人对于特定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可以全部主张权利,无需按比例受偿,这是法律明确赋予的优先权利;建设工程款债权是普通债权,其不能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优先权,在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的性质一致,应按照普通的债权性质按比例参与分配。
综上,笔者认为:主张建设工程款债权款并不能直接等于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清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属优先权的一种,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清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予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归于消灭;二是承包人必须明确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必须由法院或仲裁依法予以认定,未经法院或仲裁认定并不当然优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清偿;三是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应当是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仅仅对建设工程款主张债权。
结论
在上述案例中,承包人A虽有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工程款债权,但在整个起诉、调解、执行的过程中从未提出就案涉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及优先受偿,直至2020年4月才在B公司破产案件中向管理人提出就案涉工程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的主张,而此时距双方《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甚至距《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早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期限,故承包人A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主张而早已归于消灭,不应当予以确认。
本案尚在审理中,最终结论还需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以上仅为笔者个人意见。
工程调解书范文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工程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的)
()民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______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要求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时使用。
2.“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争讼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如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调解协议的最后一项内容予以写明;如果诉讼费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应当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3.;工程调解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在工程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工程登记手续,此时需要签署工程协议,此时,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工程诉讼,否则即使提起人民法院也是可以不予以受理的,但是双方不是合意签署协议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