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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

冯清琴律师2022.04.124398人阅读
导读:

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

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租赁物)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3.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民法典》规定:

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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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内容: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规定以下这些条款是合同应当包含的: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那么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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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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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内容:此外,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所谓诉讼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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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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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从客观表现看,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常见情形有:1.只有租赁合同而无购货合同,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就无购买租赁物的目的,自始就是为了借款,因此双方在订立形式上的“租赁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购物,有的约定了租赁物的产地、规格等原则性条款,但更多的则是只约定设备名称,对设备具体如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情况等均未约定,有的甚至只约定“设备”二字,其余均无,且合同大都约定由出租人将“租赁款”直接付给承租人,租金的计算则往往只考虑利息因素。那么关于借款合同管辖与融资租赁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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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是怎样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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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是怎样

    内容: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而终止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然而,如果将这些规定毫无保留地适用于融资租赁合同,将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可见,无论从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还是从我国的融资租赁实务来看,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都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那么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终止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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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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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内容: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一年。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经营性租赁超过三年的物品有可能转换成融资租赁方式了。那么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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