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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林艳英律师2021.10.20254人阅读
导读:

固定建筑工程总价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经营风险及防范

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鉴定的前期准备

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则在委托书底联或委托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根据待鉴定的工程选择合适的主鉴定人及其它鉴定人员。主鉴定人应尽快了解案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鉴定所需的有关材料,同时编制鉴定计划。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是碎石?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取配合费)?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l.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2.鉴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时间的,应当中止鉴定:(一)受检人或者其它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因特殊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须补充材料的。

3.鉴定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鉴定:(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节结案的;(四)其它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汪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责任自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如是设计图纸不全,当事人双方又均无法提供的情况,可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去设计单位查底图。如是无设计图纸或无设计单位的情况,(1)可根据同类型同地点同时期的工程项目比较(最好当事,人双方同意)。(2)现场勘测:测建建筑的外部尺寸,钻孔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等。(3)对无法探测内部材料的厚度、标号的建筑物,可采用无损检测方法(此种方法费用较高应慎重)。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时应如何处理?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以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设计规范标准(必要时可向专业设计人员咨询);(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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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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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本文中所提及的“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是指施工企业面临的在工程投标、项目实施、工程竣工结算三个基本环节里将工程造价管理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有机结合,通过工程造价分析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实施,以期获得理想效果,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即有更好的经济效益。事实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与工程造价紧密相关,共同影响工程中标可能性。首先应仔细考察施工现场,了解“三通一平”状况,调查工程所在地材料价,实际人工单价,土石来源及弃土场运距等做好工程造价计算的基础资料。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应就此按所选用定额进行筛选,避免多算重算。那么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方法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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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在造价管理与控制上,存在观念陈旧,思想落后,对建筑工程造价缺乏整体概念和认识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上,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对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规范。法制的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工程造价的真实、合理、有效。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所决定的。那么针对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现状及控制措施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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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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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内容:造价司法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结论,一般成为法官采纳的证据,所以鉴定与判决密切相关,那么,进入诉讼后是否一律全部涉案工程拿去搞造价鉴定,这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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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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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

    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合同是经常遇到的,合同中涉及很多细节,只要稍加不注意就会引起纠纷。那么,法院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大律网专业律师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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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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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

    内容: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那么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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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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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

    内容:目前,工程造价控制基本上仅仅着眼于预算及结算的审核。如果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设计阶段不加以控制,而在施工阶段、结算审核阶段来算细帐、小帐,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其结果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下面就工程造价部(部门)在各阶段的控制重点谈几点意见和建议。③工程造价部参与图纸会审的工作。那么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点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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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程序

    内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因以上材料顺序不同产生的作用和效力,故纠纷双方需认真细读,给予提供,为我站的审查提供最有效的依据。那么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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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内容:建筑业营改增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多种影响,本文主要结合建筑企业实际情况,就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做简要探讨。营改增对目前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一旦建筑业营改增试行全面铺开,其对建筑业现行造价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将不可估量,因此造价体系的修订迫在眉睫。那么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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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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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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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内容:加入WTO,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WTO具体规则和条文,认真研究WTO成员国主要对手的态势,树立国际化意识,以适应加入WTO所引发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这是符合当今世界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行机制惯例的,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迅速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这个全过程通常应该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这几个环节。那么我国加入WTO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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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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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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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常用方法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常用方法

    内容: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对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甚至信誉度较低的单位须采用全面审计法。是指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同拟审类似工程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不同部分可分别计算或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进行审计。那么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常用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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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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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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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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