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

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应该由起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谁举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应该由起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2007年3月20日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04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丰某轻纺公司的名义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某钢结构公司在大丰市经济开发区为大丰某轻纺公司承建厂房。双方对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同时一致同意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1月25日某钢结构公司向其住所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花某某支付工程款122800元。花某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区异议其称,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设工程属于房地产合同有关质量、追索工程款等纠纷属于房地产方面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已约定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11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相抵触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经要的补充修改意见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有效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花某某与某钢结构公司已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某钢结构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海安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花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