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事会一般由哪些人组成
导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此外,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那么集团公司监事会一般由哪些人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公司监事会人员由哪些构成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二、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法人和监事的区别是什么
1、监事的产生: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不过,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
2、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4、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5、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监事会实质上就是在公司起着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不利的事情可以提出建议。那么监事会的成员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一到两个监事。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自己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但是公司的法人以及监事的区别的具体划分有着法律上的规定,所以对于当事人来书,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实际上的确定,所以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样才会更加有效。
四、监事会如何成立
监事会的成立办法是,其中的股东监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而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组织机构民主选举。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五、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1、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4、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