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可以申请不值班吗
导读: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那么哺乳期可以申请不值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哺乳期不值班的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不可以离婚吗
哺乳期一般不可以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除外。哺乳期内离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施行时间,2001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6、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十个月的也有十八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7.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