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监护权
导读:
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法院怎么判监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法院怎么判监护权
1、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标准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标准
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4、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和态度。
5、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的感情状况。
三、确定监护权归属原则
一、监护权归属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法院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婚姻法尚无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呢。
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1、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2、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3、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哪些人能够担任监护人
首先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最后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