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多方当事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承担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归责常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
依据《司法解释》第15条的 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 以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断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则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平的。而若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如果检验合格,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但若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则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由此可见,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如果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施工单位在鉴定前一定要客观、冷静地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由建设单位造成,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没有鉴定的必要,应抓紧修复,以避免因质量争议给工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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