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导读: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如下:
(1)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
4、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5、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