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担保有效吗?_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导读:
如果是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分公司的担保有效。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分公司担保是不一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律师观点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
一、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1、分公司担保不一定无效。如果是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分公司对外担保的,则分公司的担保有效。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一条古老的法律格言称:“任何人不得处分不属于自己的物”。因此,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一律无效。但《合同法》第51条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权利人追认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财产的处分权。例如,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却把手机卖给了丙,乙的出卖手机行为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此种情况下,如果甲追认了乙的处分行为,或者甲通过赠与、出卖等方式把手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乙,则乙的出卖手机的行为有效。
分公司担保是否一定无效
分公司担保是不一定无效,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有效吗
分公司能否签定担保合同的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案例
徐某承包了企业的副食经营部。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该企业。
去年经王某担保张某借给王的朋友刘某20万元投资。徐某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保证要是刘某不还钱由经营部负责还债。
今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某却因为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某只得向王某讨债。王某一改当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所在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初的担保合同无效。
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难道竟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观点
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王某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
由上文可知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