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可以永久有居住权吗_民法典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

导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一、民法典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写了永久居住权还有继承权吗
设立了永久居住权的房子,继承人也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但是继承了该房屋之后不可以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了永久居住权的,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法典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离婚后妻子有居住权吗
离婚后妻子不是一定有居住权的。若夫妻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则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离婚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居住权效力。或妻子有房屋所有权的,也享有居住权。若没有办理登记的在,则不享有居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