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导读:
第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当夫妻一方属于公司发起人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分割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夫妻共有股权是否会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存在的潜在冲突第一、夫妻股权分割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一个即有限公司的存在形态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如果没有新的股东进来则应该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即可,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的性质
公司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股权的性质有其特殊性。
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公司在公司有效成立之后公司取得股东所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权股东则丧失了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让渡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而取得有效成立后的公司股权。
股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存在区别。
婚姻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到十九条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特别强调约定财产制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就适用法定财产制。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做出特别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自然为夫妻共有股权。如果是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入股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东的出资行为不会导致夫妻财产所有权在性质上发生变化。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述条文从字面意思看该司法解释似乎忽略了夫妻股权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笔者以为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做该司法解释时忽略了夫妻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资合性质因此完全可以按份额平均分割且不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而有限公司带有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直接的影响。
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和公司法规定存在的潜在冲突
第一、夫妻股权分割导致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一个即有限公司的存在形态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如果没有新的股东进来则应该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即可。
第二、因为股权分割使夫妻双方都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终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有限公司50个的上限该股权分割是否有效?
但是在实践中有限公司股东超过50个的工商局通常都不会办理工商登记执行的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个的规定。因此在分割夫妻共有的有限公司股权的时候应考虑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尽可能采取变通的做法比如原有股东收购部分股东的股权减少股东个数或者采取隐名股东的做法。
第三、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当夫妻一方属于公司发起人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时分割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夫妻共有股权是否会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该条的规定执行否则违法。笔者以为理解该条文的规定应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理解此种限制的性质公司法规定此条文对相关特定人员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与他人合意以契约的方式主动出让自己的股权由受让人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而股权转让人获得对价的行为。
而在夫妻共有股权的情况下由于夫妻离婚分割股份公司的共有股权或夫妻某一方的死亡导致股份公司股权的变更此类情况下对股权的分割所引起的持有股权数量的变化或股东姓名变更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且此类股权的变化通常不会危及到公司利益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夫妻身份关系结束后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特定身份的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分割公司的股权,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所有,但是收益属于双方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