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根据什么确定

导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离婚抚养费标准,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抚养费标准,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离婚抚养费标准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费用具体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离婚应该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抚养费标准:一般以月总收入,没有稳定工作的,以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标准,扶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前述标准可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