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导读:
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mdashmdash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mdashmdash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诉讼离婚需要的资料都有哪些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
诉讼离婚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要授权委托书;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
4、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