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刻意隐瞒财产该如何处理
导读:
正如该案件的情况男方因早有离婚打算在取得财产时有意识地选择了隐瞒对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房屋及售房款等财产在离婚前守口如瓶且故意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内容而不写清双方的存款数额达到隐瞒和少分女方财产之目的,有些婚姻存续期间较长配偶一方对被继承人可能曾有较多的照顾但一朝离婚本应享有的利益就这样被轻易的隐藏使得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归夫妻共有的内容成为空谈由于查证困难这种现象法律很难规制。
一、夫妻隐瞒财产3年后得知可否起诉
夫妻隐瞒财产3年后得知已经不可以起诉要回了。因为对没有分割的财产从发现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起诉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必须在发现次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
列举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可以从财产的种类、妨害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分类列举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多样性在此以妨害的方式为标准列举一些实践中主要的妨害行为,
(一)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
所谓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无论是夫妻共有的房屋还是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者是古董等贵重物品都有可能被隐藏。
案例1,1996年4月2日冯某某(女)与尹某登记结婚。后男方以不还房贷等手段迫使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2月25日双方在北京市某区法院办理了离婚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因偿还房贷等事项冯某某发现尹某款项多从深圳转来遂怀疑尹某逼迫自己离婚在外另有其它财产。2010年3月原告前往深圳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男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买房屋六套并全部在离婚前出售。女方深受打击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最终法院查明大部分售房款被男方转入股市至诉讼期间男方在证券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价值为人民币约1200余万元。其余有存款800余万转移隐藏他处有存款700余万元转账至男方弟弟帐户。女方要求对股票、男方转移隐藏的存款及对其弟弟的债权700余万元依法多分。男方在诉讼中答辩按当时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认为二人对股票、保险等理财产品均同一理解为账户存款作了各自名下归各自的约定已对股票作出了分割。法院最终认为股票与存款并非系同一事物判决女方获得一半股票折价同时对男方适当少分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但对女方主张分割存款及债权的诉求未予支持。
正如该案件的情况男方因早有离婚打算在取得财产时有意识地选择了隐瞒对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房屋及售房款等财产在离婚前守口如瓶且故意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内容而不写清双方的存款数额达到隐瞒和少分女方财产之目的。这是较为典型的隐藏财产的方式对其它财产的隐藏行为也大致如此。这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常见的一种妨害行为。
2、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
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有一种情况是较为特殊的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亲友死亡夫妻一方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遗产又未实际分割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由夫妻中一人单独继承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人在离婚时往往夫妻感情已破裂继承人不愿意分割自己获得的遗产所以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放弃继承。
对于放弃继承实际上又分好几种情况,
一是真的不愿意与对方分享利益因而真正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
另一种是为了离婚时少分对方利益表面上承诺放弃继承待离婚后才以正常的方式实际继承遗产。这种情况一方还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如房管部门的公示资料进行查询在离婚后进行救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后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可以另行起诉。
有些婚姻存续期间较长配偶一方对被继承人可能曾有较多的照顾但一朝离婚本应享有的利益就这样被轻易的隐藏使得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归夫妻共有的内容成为空谈由于查证困难这种现象法律很难规制。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又会出现三种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
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重点是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
第二大类,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从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进行分析在此规定中列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无“夫妻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此为何因?难道判决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财产需要分割?当然不是。所以很明显最高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涉及的财产当事人无论如何也不得就此再次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要求。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忽略了部分财产或者因某种原因漏判、漏审了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呢?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二、离婚时是公有房屋或产权不充分法院没有作出处理离婚后一方取得产权而引发的争议
对于这种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此问题现在出现较少并且争议较大在尊重当事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处理。
三、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就已查明财产作出裁判这就为当事人事后就未涉及财产发生争议埋下伏笔。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会给对方带来无尽的烦恼。
解决对策,首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应当为了审理区区的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这种行为其实风险相当大稍有不慎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
其次如果真的是经济紧张、为了节省诉讼费用双方庭外达成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即使对方在事后提起诉讼此书面协议也可以对抗其诉讼请求。
现在有一些法院对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查明增加的财产往往不再收取诉讼费用。例如,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庭审笔录中会作出记录但很少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此有进一步规定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对此条解释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至于协议离婚后可否提起赔偿要求解释(一)并未提及但后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